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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核实的技侦措施所获取的证据可以不经当庭质证成为定案依据吗

master | |被浏览1390次| 0
|2018-01-30 04:29:46

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采取庭外核实的方式,无需经过当庭质证就可以采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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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1)

  • 2018-01-30 04:30:46

    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注:这是三大本原话)

    但同样,三大本也有这样的记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且是否用作刑事证据由检察机关自由裁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使用这些证据不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采取“庭外核实”的方式,即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无须经过当庭质证。

    所以,综上所述,庭外核实的技侦措施所获取到的证据可以作为特例来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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