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由此规定可看出,在简易程序上审判组织上,既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判,也可以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即陪审员可以参与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A项正确。
不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简易程序明确排除了人民陪审员的参与。
这两个说法冲突,到底能不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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