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D)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对于C选项的分析思路如下:
1、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属于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不代表一定不起诉,只是说可以考虑不起诉,但也有可能起诉。
2、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是肯定不能提起公诉的,因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标准有三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个细节需要提示,检察院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做一种决定,所以结合前面1和2的分析,我们不能两种都选,只能选择其一。
4、如果选择2,也就是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那么会抹杀丙在1中“盗窃罪犯罪事实已被查证属实”这一点。刚才讲了,犯罪情节轻微(即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只是可以考虑不起诉,而非一定不起诉。而证据不足不起诉是肯定不起诉的。所以检察院只能通过做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来把丙的全部情况予以涵盖。
注:以后提问时可以附带一下题号,这样方便我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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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19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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