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意思是不是说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第一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法援机构是会另行指派另一位辩护人,而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法庭是不予准许,只能接受这个辩护人辩护。
而在关于刑诉2015第37题 拓展训练 “拒绝辩护”第2题的提问http://360alaw.com/plugin.php?id=ljww360&mod=wtw&wid=3550&tid=19945中,关于选项B,微微的解释中提到“但是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相关法条在其拒绝辩护的问题上有规定——如果拒绝法援机构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法院应当准许;但准许之后,被告人只能自辩,而不能再要求法援机构另行指派。——所以B错在这里。”这个意思是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第一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法援机构不会另行指派另一位辩护人,只能由被告人自辩。
以上两种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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