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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ml270720177 | |被浏览3196次| 0
|2016-02-17 21:33:40

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能不能说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刑诉中申诉和复议有何区别?各自有哪些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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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8 03:29:42

①这里肯定不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因为这个决定不是法院作出的,是检察院做的不起诉决定。所以不管是公安机关不服,要求复议也好,还是被害人不服,要进行申诉也罢,都只能是找检察院。这叫“谁做决定,谁负责解决”。

②关于申诉和复议的区别。这个我暂时没发现什么规律可循。如果你打开刑事诉讼法,然后CTRL+F查询申诉与复议的话,也是乱糟糟的一片。我的理解是,复议和申诉,都属于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说救济途径。所不同的是,复议这种救济途径只能用一次,它是在某项具体决定作出之后,你不服,你马上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如果久了不用,过期作废,反正就这一次机会。。。而申诉相比之下,一般是没有这样次数限制或者说时间限制的。之所以说它“一般没有“,在于申诉本身换成通俗的话讲,就是“想告就告”,它不一定是针对某个决定,它可以对所有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包括已经结案的旧案发起。所以,一般你什么时候发现问题,什么时候找到理由,甚至是没有理由,只需情绪激动,你都可以随时冲到相关部门去告。这点跟“信访”很类似

③当然,在查询法条的时候,我也发现一个问题,就是“申诉”跟“复议”一旦发生重叠,那么这时候“申诉”就有
时间上的要求了。你比如说下面我罗列的这三个“关联法条”。自己请多体会一下,我们后面有空再做交流就是,学无止境。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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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2)

  • 2017-04-06 05:18:12

    是不是可以从主体上区分,申诉的主体是被害人,复议和复核的主体公安机关?

  • 2016-02-18 03:29:42

    ①这里肯定不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因为这个决定不是法院作出的,是检察院做的不起诉决定。所以不管是公安机关不服,要求复议也好,还是被害人不服,要进行申诉也罢,都只能是找检察院。这叫“谁做决定,谁负责解决”。

    ②关于申诉和复议的区别。这个我暂时没发现什么规律可循。如果你打开刑事诉讼法,然后CTRL+F查询申诉与复议的话,也是乱糟糟的一片。我的理解是,复议和申诉,都属于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说救济途径。所不同的是,复议这种救济途径只能用一次,它是在某项具体决定作出之后,你不服,你马上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如果久了不用,过期作废,反正就这一次机会。。。而申诉相比之下,一般是没有这样次数限制或者说时间限制的。之所以说它“一般没有“,在于申诉本身换成通俗的话讲,就是“想告就告”,它不一定是针对某个决定,它可以对所有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包括已经结案的旧案发起。所以,一般你什么时候发现问题,什么时候找到理由,甚至是没有理由,只需情绪激动,你都可以随时冲到相关部门去告。这点跟“信访”很类似

    ③当然,在查询法条的时候,我也发现一个问题,就是“申诉”跟“复议”一旦发生重叠,那么这时候“申诉”就有
    时间上的要求了。你比如说下面我罗列的这三个“关联法条”。自己请多体会一下,我们后面有空再做交流就是,学无止境。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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