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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自测】2015年卷二第29题C选项 有疑问

问答小编—Qsir | |被浏览7175次| 0
|2016-01-11 13:41:58

【真题自测】2015年卷二第29题C选项 有疑问

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
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
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用户丰收的问题】什么是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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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19:08:14

①首先牢记,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部门。所以,逮捕之后直至生效判决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负责进行,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注:羁押必要性审查,又称“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项制度的适用时间段是从“逮捕后一直到生效判决作出前”,也就是在案子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之所以设立这项制度,是为了改变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后一押到底的状况,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缓解看守所人满为患的状况。

②“监所”,是“监狱和看守所”的合称。所谓“监所检察”,可简单理解为“检察院对监狱和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注:看守所是羁押 依法被逮捕、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换言之,看守所是审前羁押的场所。至于说审判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也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诉法第264条第2款规定)。。而监狱,自己根据这个规定来推,就可以知道关的是哪些人了。显而易见,关押的是“被判死缓、无期、以及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那些人”。

③“监所检察”这个词现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刑事执行检察”,因为这个可以涵盖更广的职责范围,更好的适应检察院的监督工作需要。

注:相关链接请参见“沿用30多年的监所检察称谓将退出历史舞台

④《高检规则》(2019版)第575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

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0月16日修订)第617条规定被前述④所代替。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注:按旧法,也就是上述⑤的规定,原负责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为检察院内部的侦查监督科;负责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为检察院内部的公诉科;而检察院内部的监所检察科负责对看守所和监狱的“日常巡逻”,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⑥现在“监所检察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科”。根据④中的新规定,即《高检规则》(2019版)第575条第3款的规定——“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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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3)

  • 2020-02-07 19:08:14

    ①首先牢记,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部门。所以,逮捕之后直至生效判决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负责进行,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注:羁押必要性审查,又称“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项制度的适用时间段是从“逮捕后一直到生效判决作出前”,也就是在案子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之所以设立这项制度,是为了改变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后一押到底的状况,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缓解看守所人满为患的状况。

    ②“监所”,是“监狱和看守所”的合称。所谓“监所检察”,可简单理解为“检察院对监狱和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注:看守所是羁押 依法被逮捕、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换言之,看守所是审前羁押的场所。至于说审判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也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诉法第264条第2款规定)。。而监狱,自己根据这个规定来推,就可以知道关的是哪些人了。显而易见,关押的是“被判死缓、无期、以及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那些人”。

    ③“监所检察”这个词现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刑事执行检察”,因为这个可以涵盖更广的职责范围,更好的适应检察院的监督工作需要。

    注:相关链接请参见“沿用30多年的监所检察称谓将退出历史舞台

    ④《高检规则》(2019版)第575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

    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0月16日修订)第617条规定被前述④所代替。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注:按旧法,也就是上述⑤的规定,原负责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为检察院内部的侦查监督科;负责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为检察院内部的公诉科;而检察院内部的监所检察科负责对看守所和监狱的“日常巡逻”,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⑥现在“监所检察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科”。根据④中的新规定,即《高检规则》(2019版)第575条第3款的规定——“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 2017-04-21 22:09:06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判决生效前,逮捕之后

  • 2016-04-14 23:23:02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也可由看守所监管的规定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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