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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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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7hang 发表于 2017-5-25 21: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7分钟,解析1小时12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判断(2)不作为犯罪(3)单位犯罪的构成与处罚(4)事实认定错误(5)吸收犯成立要件
3、印象最深的是:
(1)犯罪主观方面包含故意和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由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按照不同形式搭配组合而成的。
(2)认识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后果有没有认识到,以及认识到何种程度,是认识到必然发生危害结果或者是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是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个行为会发生这个危害结果。
(3)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该行为导致的后果,持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以及意识上能不能控制或有没有控制,是认识到危害结果之后希望发生还是发不发不生都无所谓,或者在一般情形下应该发生,但是基于当时特定环境,自身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一种态度。
(4)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的客观上具备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能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义务、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5)不作为犯罪能否单独成立犯罪,要看与之并列的单独行为。如果另外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行为,那么不作为犯罪单独定罪处罚;如果另外的行为属于非法的行为,则看对其的评价里面是否包含不作为行为评价(是否包含结果加重情形),其中如果有或者包含,那么不作为犯罪不做单独定罪处罚。
(6)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单位不仅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犯罪,对单位的处罚只能是判处罚金。
(7)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情况不一致。对象错误:是指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意欲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方法错误:指对犯罪方法或犯罪工具发生认识错误。
(8)吸收犯成立要件:如果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相同的法益,并且指向相同的犯罪对象,那么即可以认为吸收犯成立。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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