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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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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1-23 08:5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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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刑法真题第20题B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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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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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2-11 10:30:2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5分钟做题,40分钟音频。
2、今天学到什么 : 犯罪主观方面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单位犯罪;认识错误;吸收犯
3、印象最深的是 : 1.犯罪主观方面包含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都是由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按照不同的形式搭配组合而成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后果有没有认识到以及认识到哪种程度,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对该行为导致的后果持什么态度以及意志上能不能控制、有没有控制。
2.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①负有作为义务;②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③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前提:结果避免可能性);④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负有作为义务:①危险源(对危险物的管理、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先行行为)②特定关系(法律规范、职务业务、合同契约、自愿接受行为)③特定领域(排他的支配作用)
3.单位既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的处罚:①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②例外单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4.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1)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定故意犯罪既遂。(2)对象错误:故意犯罪既遂。(3)因果关系错误:①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故意犯罪既遂;②事前故意: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处理;③结果的提前实现:客观上,看实害结果是不是着手后的实行行为导致的。主观上,行为人对此是否有相应的故意,也即是否主客观相一致。
不同犯罪构成内:三段论推理客观上,主观上,想象竞合。
5.吸收犯: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相同的法益,分别指向相同的具体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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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zhou4168 发表于 2016-3-6 23:17:4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7分钟,解析1小时12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判断(2)不作为犯罪(3)单位犯罪的构成与处罚(4)事实认定错误(5)吸收犯成立要件
3、印象最深的是:
(1)犯罪主观方面包含故意和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由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按照不同形式搭配组合而成的。
(2)认识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后果有没有认识到,以及认识到何种程度,是认识到必然发生危害结果或者是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是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个行为会发生这个危害结果。
(3)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该行为导致的后果,持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以及意识上能不能控制或有没有控制,是认识到危害结果之后希望发生还是发不发不生都无所谓,或者在一般情形下应该发生,但是基于当时特定环境,自身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一种态度。
(4)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的客观上具备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能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义务、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5)不作为犯罪能否单独成立犯罪,要看与之并列的单独行为。如果另外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行为,那么不作为犯罪单独定罪处罚;如果另外的行为属于非法的行为,则看对其的评价里面是否包含不作为行为评价(是否包含结果加重情形),其中如果有或者包含,那么不作为犯罪不做单独定罪处罚。
(6)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单位不仅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犯罪,对单位的处罚只能是判处罚金。
(7)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情况不一致。对象错误:是指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意欲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方法错误:指对犯罪方法或犯罪工具发生认识错误。
(8)吸收犯成立要件:如果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相同的法益,并且指向相同的犯罪对象,那么即可以认为吸收犯成立。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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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29 09:03:50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第五天
一、学习情况:听讲座,做题共同时1个半小时
二、知识盘点:故意和过失,不作为犯罪,单位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吸引犯
三、印象深刻:
(1)行为人在犯罪主观上存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后果有没有认识到以及认识到哪种程度,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对该行为导致的后果持什么态度以及意志上能不能控制、有没有控制。可以细分为四个方面,即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
(2)不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有义务,二是有能力,三是有因果关系。
(3)如何判断不作为犯罪能不能单独定罪:一是如果先行行为是非犯罪行为,则单独定罪;二是如果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则判断该犯罪行为与不作为犯罪是否是吸收关系。
(4)单位能够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不存在共同犯罪,实行单罚制时只处罚个人,对单位不得处以没收财产。
(5)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重要):一是否为了单位利益,是否由决策机构作出决定,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 二是否以单位的名义;三是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与单位业务相关。
(6)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象错误(犯罪对象认识发生错误),二是打击错误(打击过程中发生偏差),三是方法错误(犯罪方法和工具发生错误)
(7)法定符合说(重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8)吸收犯的成立:如果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相同的法益,并且指向相同的具体犯罪对象,即可成立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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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4-14 10:02:13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 :5分钟做题,40分钟音频。
今天学到什么 : 犯罪主观方面构成;不作为犯罪;单位犯罪;事实认识错误;没有争议的吸收犯;间接正犯

印象最深的:
1.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主观认识与意志。行为人对行为性质与后果有没有认识,以及认识到哪种程度,明知道,可能会发生,应当意识到而没有认识到;意志因素是对结果发生持什么态度,对结果发生是希望还是放任,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不要行为违法性认识到,身份犯,不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身份。下班后的警察在遇紧急情况负有一定法定义务。
2.成立不作为犯罪,三个要件有义务,有能力,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单独定罪否?先行行为是非犯罪行为,则单独定罪;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后面的不作为犯罪行为是否单独构成犯罪,看前行为刑法是否对其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定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不再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规定或前行为难以构成结果加重,则后行为单独构成一罪。
3.单位即可以构成单位故意犯罪,也能构成单位过失犯罪(1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罚金,不能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
4.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或行为偏离,方法认识错误(犯罪方法认识错误,把白糖当砒霜),通说为法定符合说,法定构成一致,不影响其犯罪成立。
5.想象竞合,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却侵犯了数个法益,法定符合了数个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择一重罪定罪。  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吸收犯,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只考没有争议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相同的法益,并且指向相同的具体犯罪对象。如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运输出售假币的,只定伪造货币罪一罪。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施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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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5-11 17:51: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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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5-16 13:58: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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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ucia2 发表于 2016-5-17 20:31:25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45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犯罪的主观2.不作为犯罪3.单位犯罪4.吸收犯

3、印象最深的是:
1.犯罪主观方面的考察:故意和过失
认识因素:该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有没有认识到以及认识到的程度(认识到必然发生,可能发生或是没有认识到)
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的态度及意志上能不能控制,有没有控制,是认识到会希望发生还是发不发生都无所谓或是一般情形下会发生但是基于特定的情况自身认为不会发生
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身份犯是由刑法在客观上的定性
2.不作为犯罪:不作为违反了命令性规范,应当为而不为,因为相对静止的状态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在客观上避免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成立的条件:义务,能力,因果关系
3.单位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和过失犯罪的主体(刑法137条)
直接负责人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就是单位行为
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只处置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对单位只能处罚金刑,不能没收财产
4.吸收犯:若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相同的法益,指向相同的具体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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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5-29 23:47:0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解析1小时12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判断(2)不作为犯罪(3)单位犯罪的构成与处罚(4)事实认定错误(5)吸收犯成立要件
3、印象最深的是:
(1)犯罪主观方面包含故意和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由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按照不同形式搭配组合而成的。
(2)认识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后果有没有认识到,以及认识到何种程度,是认识到必然发生危害结果或者是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是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个行为会发生这个危害结果。
(3)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该行为导致的后果,持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以及意识上能不能控制或有没有控制,是认识到危害结果之后希望发生还是发不发不生都无所谓,或者在一般情形下应该发生,但是基于当时特定环境,自身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一种态度。可以细分为四个方面,即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
(4)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的客观上具备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能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义务、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5)不作为犯罪能否单独成立犯罪,要看与之并列的单独行为。如果另外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行为,那么不作为犯罪单独定罪处罚;如果另外的行为属于非法的行为,则看对其的评价里面是否包含不作为行为评价(是否包含结果加重情形),其中如果有或者包含,那么不作为犯罪不做单独定罪处罚。
(6)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单位不仅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犯罪,对单位的处罚只能是判处罚金。
(7)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情况不一致。对象错误:是指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意欲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方法错误:指对犯罪方法或犯罪工具发生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重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8)吸收犯成立要件:如果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相同的法益,并且指向相同的犯罪对象,那么即可以认为吸收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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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阿义 发表于 2016-6-5 17:03: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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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bby 发表于 2016-6-14 16:10:5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6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犯罪和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不作为犯罪、单位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吸收犯。
3、印象最深的是: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能力(客观上具备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义务和因果关系;先行行为是犯罪的,有结果加重犯规定的,不单独定罪,从重处罚,没有结果加重犯规定的,单独成立犯罪,数罪并罚,先行行为非犯罪的,单独定罪。单位可以是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主体(如工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单位犯罪实行罚金制,没有没收财产,单罚制针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吸收犯分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后出售、运输)、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教唆后帮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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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yuecomeon 发表于 2016-12-28 22:15: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uecomeon 于 2017-1-4 19:21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昨天心情十分低落 今天补
2、今天学到什么
  • 认识错误时的定罪——法定符合说:法定构成(主体、客体、结果要件)一致,不影响其犯罪成立。
  • a 对法律的认识发生错误(假想有罪、假想无罪、罪名量刑认识错误)和无知,仍依照刑法定罪量刑。b 对侵犯对象的认识发生错误,若属同类(即未超过客体范围,都是人)则按犯罪既遂定罪处罚,若属异类或意图侵犯的对象实际不存在则按主观意图罪名(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包括将特殊法条罪名客体当作普通法条罪名客体),但客体是人例外(人的价值高于其它)。若误把人当动物杀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无杀人故意),有过失→过失致人死亡,无过失→意外事件;若误把动物当人杀害,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认识正确后实施的行为与之前错误认识时实施的行为不具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c 行为与意图不一致(行为误差〓打击错误),若最后侵犯的客体同一,则按犯罪既遂定罪处罚,若属异类则属意图罪(未遂)与实际罪(注意前提是实际罪名可由过失构成)的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d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发生错误(假想防卫、避险),若实际造成了危害结果,因无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失→意外事件。e 对方法或手段的认识发生错误(假药当毒药、白糖当砒霜),意图罪名(未遂)。f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发生错误,若以为发生但实际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构成犯罪未遂;若以为没发生但实际发生了,成立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了,以为是A原因其实是B原因,犯罪既遂。
  • 不作为犯罪——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有义务(法定、先行行为)+有能力+有因果关系。先行行为若是非犯罪行为,则仅就后面的不作为行为单独定罪;若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且后面不作为行为是其结果加重犯,则仅定先行行为罪加重处罚;若不构成构成结果加重,则后面不作为行为单独构成一罪与先行行为数罪并罚。
  • 单位犯罪——可故意可过失(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可是单位也可是自然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只可以与单位外的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因为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营)。
  • 吸收犯——基本等于“事后不可罚”,后行为的实施未超出常理预期或法律规定,侵犯了相同法益、同一犯罪对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户抢劫)、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出售和运输的,制造后又持有的)、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例如教唆之后又帮助实行的)。
3、印象最深的是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人;只要题干有故意存在,则只可能是犯罪既遂或未遂2种情形。
4、我有一些问题
:意图盗窃枪支,实际却盗得其它财物且未归还,怎样定罪处罚

  收起(5)
  • 一束光 一束光 :个人观点,待微微补正。意图盗窃枪支,但是却盗窃了普通财物,这个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要在主客观相一致范围内定罪,若主客观没有重合的部分,则不构成犯罪。意图盗窃枪支,但是并没有枪支,实际上盗窃了普通财物,但是却没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2017-01-03 21:58 回复
  • yuecomeon yuecomeon :回复 一束光 :谢谢
    2017-01-03 22:03 回复
  • 一束光 一束光 :回复 yuecomeon :我昨天又想了一下,如果不构成犯罪是不是有点不合适?在盗窃的范畴内,不管是想盗窃枪支还是普通财物,在盗窃的范畴内是一致的,应该认定为普通盗窃罪。昨天的想法来源于一道题,就是甲让拿面粉当白粉,让乙去“贩卖毒品”,但是乙真的“卖”了四千元,这里,甲是诈骗的故意,他利用了毫不知情的乙去实施实行行为,甲是间接正犯。乙是贩毒的故意,但是乙实际上实施的是诈骗行为,但是乙又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没有毒品可卖,所以乙在主客观上没有重合,乙不成立故意犯罪,连过失都没有。但你说的枪支这块,不管是盗窃枪支还是盗窃普通财物,起码在盗窃的故意的主观心里态度上是一致的,所以按盗窃普通财物定罪。不知道我的理解对否,你看看,欢迎指证。
    2017-01-04 09:34 回复
  • 一束光 一束光 :回复 yuecomeon :我查了书,刚才虽然观点正确,但是思路不对,都是隔靴搔痒,没抓到重点。1、主观上想犯轻罪,但是客观上犯了重罪,则按轻罪的故意犯罪即遂处理。比如想盗窃普通财物,却盗窃了枪支;因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所以无论如何也不能成立重罪的即遂。2、主观上想犯重罪,但客观上犯了轻罪,想盗窃枪支,但是却盗窃了普通财物,分两种情况处理。a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害结果的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和轻罪即遂,例如盗窃警察的配枪,但是仅盗窃了警察的普通财物,成立盗窃枪支未遂,与盗窃罪即遂,想象竟合从一重。b如果没有重罪实行行为,或者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成立轻罪即遂。甲误以为乙提包里是抢,但是里面只有普通财物,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枪支也属于财物,盗窃枪支的故意也包含了盗窃普通财物,所以成立盗窃罪即遂,因为没有枪支存在,也不能构成重罪的未遂。   以上来自于刘凤科讲刑法,不知道我表述是否清晰,希望微微来指证
    2017-01-04 10:02 回复
  • yuecomeon yuecomeon :回复 一束光 :b 为什么不构成重罪未遂,枪支客观不存在,不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么
    2017-01-04 19:24 回复
  •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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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一束光 发表于 2017-1-3 21:53:0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内容教多,耗时比较长
2、今天学到什么
  • 认识错误时的定罪——法定符合说:法定构成(主体、客体、结果要件)一致,不影响其犯罪成立。
  • a 对法律的认识发生错误(假想有罪、假想无罪、罪名量刑认识错误)和无知,仍依照刑法定罪量刑。b 对侵犯对象的认识发生错误,若属同类(即未超过客体范围,都是人)则按犯罪既遂定罪处罚,若属异类或意图侵犯的对象实际不存在则按主观意图罪名(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包括将特殊法条罪名客体当作普通法条罪名客体),但客体是人例外(人的价值高于其它)。若误把人当动物杀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无杀人故意),有过失→过失致人死亡,无过失→意外事件;若误把动物当人杀害,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认识正确后实施的行为与之前错误认识时实施的行为不具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c 行为与意图不一致(行为误差〓打击错误),若最后侵犯的客体同一,则按犯罪既遂定罪处罚,若属异类则属意图罪(未遂)与实际罪(注意前提是实际罪名可由过失构成)的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d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发生错误(假想防卫、避险),若实际造成了危害结果,因无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失→意外事件。e 对方法或手段的认识发生错误(假药当毒药、白糖当砒霜),意图罪名(未遂)。f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发生错误,若以为发生但实际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构成犯罪未遂;若以为没发生但实际发生了,成立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了,以为是A原因其实是B原因,犯罪既遂。
  • 不作为犯罪——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有义务(法定、先行行为)+有能力+有因果关系。先行行为若是非犯罪行为,则仅就后面的不作为行为单独定罪;若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且后面不作为行为是其结果加重犯,则仅定先行行为罪加重处罚;若不构成构成结果加重,则后面不作为行为单独构成一罪与先行行为数罪并罚。
  • 单位犯罪——可故意可过失(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可是单位也可是自然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只可以与单位外的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因为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营)。
  • 吸收犯——基本等于“事后不可罚”,后行为的实施未超出常理预期或法律规定,侵犯了相同法益、同一犯罪对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户抢劫)、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出售和运输的,制造后又持有的)、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例如教唆之后又帮助实行的)。
3、印象最深的是
:事实认识错误 单位犯罪,吸收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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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美么成真 发表于 2017-2-15 21:33:0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学习真题和解析,用了一个多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①罪过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组成。任何犯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观要件是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疏忽严重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下时应履行职责。注意刑法分则关于玩忽职守的特别法条。刑法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珍贵文物罪,没有规定过失毁坏财物罪。②不作为,违反了命令性规范,应当为而不为。若其作为,有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先行行为若是犯罪,要看是否适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无,构成犯罪的,单独定罪。③单位犯罪,指单位是犯罪主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基于单位的整体意志,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单位犯罪,不能判处没收财产,不等于要被撤销。④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仍属同一犯罪构成,成立犯罪既遂。⑤吸收犯中: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户抢劫)、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后出售和运输的),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教唆之后又帮助实行)。后两种侵犯的法益都是相同的,犯罪对象也一致。遇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当成是吸收犯,都只定一罪。

3、印象最深的是:认识错误。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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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青蛙潜水员 发表于 2017-2-19 20:11:28 | 只看该作者
前面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特殊情况下犯罪构成提前实现,区分看有没有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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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2-25 08:33: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2-25 09:11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用5分钟做题,听解析1个办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玩忽职守、身份犯、不作为犯罪、单位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吸收犯。
3、印象最深的是:(1)主观罪过不涉及身份犯,认识不到不影响定罪(警察下班抓小偷)。过失毁坏财物没有这一罪名,打击错误,以杀人未遂定罪处罚。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做出的。只要有犯罪故意要么既遂要么未遂,不存在过时或者意外事件的情况。做题要看题目的信息,对于过时致人死亡的罪它的犯罪构成没有预见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2)不作为犯罪就是应为而不为,白话是让你做你就做,不做就犯罪。刑法规定的做都是人又能力为的事情。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义务、能力、因果关系。当没有能力救助,即使有救助义务,也不承担不作为的犯罪,现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单独定罪。由于先行行为造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中,加害人就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可恶意是犯罪行为,也可能不是,如果是犯罪行为,则考虑结果加重犯,不再对不作为犯罪另行定罪处罚,而是从重处罚。例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有时候先行行为可能从过失转化为故意犯罪。(3)单位犯罪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比如刑法137条重大责任事故的姐妹罪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就是单位行为,不再和单位本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单位可以和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直接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时候就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了。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是因为没收财产是合法的财产,比如单位的桌椅板凳,单位虽然违法,但是还要继续营业的,所以只能判处罚金。(4)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认识错误(甲误认为是乙),还有打击错误(行为偏差),还有方法错误(白糖当成砒霜)我国使用通说即法定符合说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范围就认定为犯罪。只要发生轻伤害以上的结果就认为故意伤害罪既遂。具体符合说是客观事实单独定罪。(5)吸收犯,行为人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相同的法益并且指向相同的犯罪对象。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全部认定为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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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风筝南飞 发表于 2017-3-19 14:28:1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听课及做题,一共三个小时
2、今天学到了什么:
(1)犯罪主观方面:
    玩忽职守罪:属于身份犯,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都可以直接认定罪名;根据具体符合说,就存在想象竞合从一重的情况。
(2)不作为犯罪
a.构成不作为犯罪的要件:其一,有义务;其二,有义务而不履行;其三,履行了有避免的可能。
b.不作为犯罪没有作为结果加重犯,那么才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对比:交通肇事罪后逃逸 :这里面的逃逸致人死亡就不单独构成不作为的逃逸致人死亡。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刑法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而盗伐林木罪,没有结果加重犯,那么不作为就单独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
(3)单位犯罪
a.单位只能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
b.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c.对单位实行单罚制,是指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4)事实认识错误
a.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方法错误、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不影响定罪量刑;根据具体符合说,存在想象竞合从一重的情况;
b.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特殊情况,如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就要看前一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如果着手了,就会出现想象竞合从一重的情况;如果没有着实,那么就存在犯罪预备的情况。
(5)吸收犯
a.类型:其一,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入户侵犯的法益是人身权;抢劫侵犯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直接认定抢劫罪;其二,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典型的如伪造货币后出售和运输的,只定伪造货币罪;其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典型如教唆后又帮助的。
b.简单的判断原则:除吸收犯的第一种类型,均采用“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相同法益和相同的对象,就是吸收犯”
3、印象最深的是:
(1)不作为犯的认定:有义务而不履行并且履行了才有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才构成。
(2)吸收犯:事后不可罚的也归结为吸收犯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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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4-21 22:18:21 | 只看该作者
1、身份犯得身份因素是法定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只要有犯罪故意,只有两种结果,要么犯罪既遂,要么犯罪未遂
没有故意,要么过失,要么意外事件

2、不作为犯罪——成立必须建立在客观上具备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要件:有义务,有能力,有因果关系
                                           合法
不作为犯罪存在先行行为{                                                                               有,先行行为一罪从重                              
                                           非法 :定一罪还是两罪,看非法行为是否包含{
                                             不作为行为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无,数罪并罚

3、单位犯罪
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题
单位只可以与单位外的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

4、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定罪

5、吸收犯:侵犯的法益和对象相同
三种类型: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ps: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就是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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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4-22 06:42:57 | 只看该作者
做题5分钟。解析3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
罪过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判断;单位犯罪;事实认识错误
3、印象最深的是
:有犯罪故意的,导致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过失导致过失犯罪或意外;不作为犯罪必须在客观上具备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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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uasidomo 发表于 2017-4-22 17:01:06 | 只看该作者
完成情况:一个半小时完成了5道题学习;学到了:罪过、不作为犯罪、单位犯罪、事实认识、吸收犯;印象最深:单位犯罪是单罚制,只能判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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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胡琼茜 发表于 2017-4-28 21:45: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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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597hang 发表于 2017-5-25 21:19:4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7分钟,解析1小时12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判断(2)不作为犯罪(3)单位犯罪的构成与处罚(4)事实认定错误(5)吸收犯成立要件
3、印象最深的是:
(1)犯罪主观方面包含故意和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由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按照不同形式搭配组合而成的。
(2)认识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后果有没有认识到,以及认识到何种程度,是认识到必然发生危害结果或者是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是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个行为会发生这个危害结果。
(3)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该行为导致的后果,持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以及意识上能不能控制或有没有控制,是认识到危害结果之后希望发生还是发不发不生都无所谓,或者在一般情形下应该发生,但是基于当时特定环境,自身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一种态度。
(4)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的客观上具备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能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义务、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5)不作为犯罪能否单独成立犯罪,要看与之并列的单独行为。如果另外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行为,那么不作为犯罪单独定罪处罚;如果另外的行为属于非法的行为,则看对其的评价里面是否包含不作为行为评价(是否包含结果加重情形),其中如果有或者包含,那么不作为犯罪不做单独定罪处罚。
(6)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单位不仅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犯罪,对单位的处罚只能是判处罚金。
(7)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情况不一致。对象错误:是指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意欲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方法错误:指对犯罪方法或犯罪工具发生认识错误。
(8)吸收犯成立要件:如果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相同的法益,并且指向相同的犯罪对象,那么即可以认为吸收犯成立。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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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pb188 发表于 2017-6-26 23:47: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b188 于 2017-6-26 23:54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30分钟做题听解析看资料
2、今天学到什么
过失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认识错误,抽象认识错误,狭义 的因果关系
3、印象最深的是
1、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只能有一种预见结果,就是没有预见死亡后果,如果预见了重伤结果,那就不会致人死亡;
2、狭义的因果关系:死法在行为人意料之外
3、抽象认识错误,手段和结果跨越不同种类犯罪;具体认识错误:侵犯的是同一法益。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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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谦卑水瓶座 发表于 2017-7-7 19:50:4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跟之前的课后作业重复了,所以才3提其实
2,今天学到了什么:不作为犯罪,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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