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反馈】刑法 第五天

[复制链接]
楼主
风筝南飞 发表于 2017-3-19 14: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听课及做题,一共三个小时
2、今天学到了什么:
(1)犯罪主观方面:
    玩忽职守罪:属于身份犯,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都可以直接认定罪名;根据具体符合说,就存在想象竞合从一重的情况。
(2)不作为犯罪
a.构成不作为犯罪的要件:其一,有义务;其二,有义务而不履行;其三,履行了有避免的可能。
b.不作为犯罪没有作为结果加重犯,那么才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对比:交通肇事罪后逃逸 :这里面的逃逸致人死亡就不单独构成不作为的逃逸致人死亡。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刑法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而盗伐林木罪,没有结果加重犯,那么不作为就单独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
(3)单位犯罪
a.单位只能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
b.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c.对单位实行单罚制,是指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4)事实认识错误
a.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方法错误、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不影响定罪量刑;根据具体符合说,存在想象竞合从一重的情况;
b.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特殊情况,如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就要看前一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如果着手了,就会出现想象竞合从一重的情况;如果没有着实,那么就存在犯罪预备的情况。
(5)吸收犯
a.类型:其一,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入户侵犯的法益是人身权;抢劫侵犯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直接认定抢劫罪;其二,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典型的如伪造货币后出售和运输的,只定伪造货币罪;其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典型如教唆后又帮助的。
b.简单的判断原则:除吸收犯的第一种类型,均采用“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相同法益和相同的对象,就是吸收犯”
3、印象最深的是:
(1)不作为犯的认定:有义务而不履行并且履行了才有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才构成。
(2)吸收犯:事后不可罚的也归结为吸收犯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