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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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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comeon 发表于 2016-12-28 22: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uecomeon 于 2017-1-4 19:21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昨天心情十分低落 今天补
2、今天学到什么
  • 认识错误时的定罪——法定符合说:法定构成(主体、客体、结果要件)一致,不影响其犯罪成立。
  • a 对法律的认识发生错误(假想有罪、假想无罪、罪名量刑认识错误)和无知,仍依照刑法定罪量刑。b 对侵犯对象的认识发生错误,若属同类(即未超过客体范围,都是人)则按犯罪既遂定罪处罚,若属异类或意图侵犯的对象实际不存在则按主观意图罪名(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包括将特殊法条罪名客体当作普通法条罪名客体),但客体是人例外(人的价值高于其它)。若误把人当动物杀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无杀人故意),有过失→过失致人死亡,无过失→意外事件;若误把动物当人杀害,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认识正确后实施的行为与之前错误认识时实施的行为不具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c 行为与意图不一致(行为误差〓打击错误),若最后侵犯的客体同一,则按犯罪既遂定罪处罚,若属异类则属意图罪(未遂)与实际罪(注意前提是实际罪名可由过失构成)的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d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发生错误(假想防卫、避险),若实际造成了危害结果,因无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失→意外事件。e 对方法或手段的认识发生错误(假药当毒药、白糖当砒霜),意图罪名(未遂)。f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发生错误,若以为发生但实际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构成犯罪未遂;若以为没发生但实际发生了,成立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了,以为是A原因其实是B原因,犯罪既遂。
  • 不作为犯罪——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有义务(法定、先行行为)+有能力+有因果关系。先行行为若是非犯罪行为,则仅就后面的不作为行为单独定罪;若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且后面不作为行为是其结果加重犯,则仅定先行行为罪加重处罚;若不构成构成结果加重,则后面不作为行为单独构成一罪与先行行为数罪并罚。
  • 单位犯罪——可故意可过失(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可是单位也可是自然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只可以与单位外的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因为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营)。
  • 吸收犯——基本等于“事后不可罚”,后行为的实施未超出常理预期或法律规定,侵犯了相同法益、同一犯罪对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户抢劫)、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出售和运输的,制造后又持有的)、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例如教唆之后又帮助实行的)。
3、印象最深的是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人;只要题干有故意存在,则只可能是犯罪既遂或未遂2种情形。
4、我有一些问题
:意图盗窃枪支,实际却盗得其它财物且未归还,怎样定罪处罚

  收起(5)
  • 一束光 一束光 :个人观点,待微微补正。意图盗窃枪支,但是却盗窃了普通财物,这个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要在主客观相一致范围内定罪,若主客观没有重合的部分,则不构成犯罪。意图盗窃枪支,但是并没有枪支,实际上盗窃了普通财物,但是却没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2017-01-03 21:58 回复
  • yuecomeon yuecomeon :回复 一束光 :谢谢
    2017-01-03 22:03 回复
  • 一束光 一束光 :回复 yuecomeon :我昨天又想了一下,如果不构成犯罪是不是有点不合适?在盗窃的范畴内,不管是想盗窃枪支还是普通财物,在盗窃的范畴内是一致的,应该认定为普通盗窃罪。昨天的想法来源于一道题,就是甲让拿面粉当白粉,让乙去“贩卖毒品”,但是乙真的“卖”了四千元,这里,甲是诈骗的故意,他利用了毫不知情的乙去实施实行行为,甲是间接正犯。乙是贩毒的故意,但是乙实际上实施的是诈骗行为,但是乙又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没有毒品可卖,所以乙在主客观上没有重合,乙不成立故意犯罪,连过失都没有。但你说的枪支这块,不管是盗窃枪支还是盗窃普通财物,起码在盗窃的故意的主观心里态度上是一致的,所以按盗窃普通财物定罪。不知道我的理解对否,你看看,欢迎指证。
    2017-01-04 09:34 回复
  • 一束光 一束光 :回复 yuecomeon :我查了书,刚才虽然观点正确,但是思路不对,都是隔靴搔痒,没抓到重点。1、主观上想犯轻罪,但是客观上犯了重罪,则按轻罪的故意犯罪即遂处理。比如想盗窃普通财物,却盗窃了枪支;因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所以无论如何也不能成立重罪的即遂。2、主观上想犯重罪,但客观上犯了轻罪,想盗窃枪支,但是却盗窃了普通财物,分两种情况处理。a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害结果的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和轻罪即遂,例如盗窃警察的配枪,但是仅盗窃了警察的普通财物,成立盗窃枪支未遂,与盗窃罪即遂,想象竟合从一重。b如果没有重罪实行行为,或者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成立轻罪即遂。甲误以为乙提包里是抢,但是里面只有普通财物,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枪支也属于财物,盗窃枪支的故意也包含了盗窃普通财物,所以成立盗窃罪即遂,因为没有枪支存在,也不能构成重罪的未遂。   以上来自于刘凤科讲刑法,不知道我表述是否清晰,希望微微来指证
    2017-01-04 10:02 回复
  • yuecomeon yuecomeon :回复 一束光 :b 为什么不构成重罪未遂,枪支客观不存在,不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么
    2017-01-04 19:24 回复
  •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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