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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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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cia2 发表于 2016-5-16 22: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30分钟,听解析60分钟原。

2、今天学到什么:1.绑架罪2.抢劫罪3.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毁弃邮件罪4.牵连犯5.挪用公款和个人使用

3、印象最深的是:
1.绑架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性利益(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利用被害人人身安全相威胁勒索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只要有一个行为成立就构成绑架罪。(最主要侵害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以绑架就既遂
向被害人以外的人索取利益的是绑架罪
2.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想象竞合里面,注意,只有一个行为
而抢劫罪里面,其实有两个行为,暴力和取财
只是说立法的时候,把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了,认为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行为,这个行为我们用个词概括,叫做是抢劫行为
所以,这道题最后评价成抢劫罪,没有问题。更确切的说,是入户抢劫。

这里补充一下关于吸收犯的知识点:

吸收犯包括三种类型:

①“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本题中的入户抢劫就属于此类典例,应当牢记!

入户行为显然属于此种抢劫方式下的预备行为,对吧。而单独就入户行为来讲,它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了,因为非法入户行为侵犯到了该罪的客体,也就是人身权;而抢劫行为作为实行行为侵犯的是抢劫罪的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虽然这两个客体(法益)是不相同的,但最后我们只把入户抢劫定一个罪,就是抢劫罪。这就叫“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②“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法定刑高的行为吸收法定刑低的行为。典型的例子是,伪造货币后出售和运输的,只定伪造货币罪一罪。

③“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典型的例子是,教唆他人犯罪之后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只按教唆犯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教唆行为显然是起主要作用、引发犯意的行为,所以它吸收从行为,也就是教唆犯再去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帮助行为。
3.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可以针对一般所有人)和私自毁弃邮件罪(主体针对邮局工作人员)
4.牵连犯特例伪造证件行为与诈骗的牵连
伪造证件是为了诈骗
正犯是实行犯,亲手实施犯罪的罪犯
5.挪用公款和个人使用的区别:只要不是认定为单位与单位借钱的就一概认定为是个人使用
出借方,借款方有一方是自然人的就是归个人使用,如果出借方,借款方都是单位的但是所得的利益归个人的也认定为贵个人使用(领导以单位名义借款的可以是单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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