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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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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28 21: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四天
一、学习情况:做题,听讲共计2小时
二、知识盘点:一是绑架罪的成立,二是抢劫罪的成立,三是侵犯通信自由罪,四是牵连犯,五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三、印象深刻:
(1)绑架罪侵犯的是两个法益,相对应两个阶段:一是人身权利,即人身自由;二是侵犯财产利益,以控制人身自由为借口勒索财物。其中,只要第一个阶段发生就成立绑架罪,即“一绑架就既遂”。
(2)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共同点,都存在劫持人身自由的情况,不同点,抢劫罪是直接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绑架罪从一开始就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
(3)抢夺罪的暴力对象是物(仅对人发生轻暴力);抢劫罪的暴力作用对象是人。
(4)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包括非法债务)。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它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对行为人从一重处罚,按绑架罪定罪量刑。
(5)抢劫致人死亡:一是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要有因果关系,但不要求结果是暴力行为直接导致的;二是致人死亡的对象不限于财物所有人,占有人;三是若出现打击对象错误,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四是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6)特殊的抢劫与盗窃区分:一是抢劫前,为取财而先杀人后取财,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二是抢劫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杀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三是抢劫后,为灭口,窝赃抗拒而杀人的成立抢劫罪并故意杀人罪;四是带人杀人意图而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成立故意杀人罪并盗窃罪。
(7)特殊情形下的盗窃罪与抢劫罪:一是先伤害被害人,利用其不能或不敢反抗,临时起意支取财物的,成立故意伤害罪并抢劫罪;二是先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失去知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成立故意伤害罪并盗窃罪。
(8)职务侵占与贪污的区分:一是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人员(村民小组),贪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概括为劳务与公务。二是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的对象是非国有财物,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三是客观行为,均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贪污有窃取和骗取的手段。
(9)牵连犯:伪造国家证件罪是出题人唯一承认的牵连犯,牵连犯一般择一重罪处罚。
(10)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关键:诈骗的被害人是基于认识的错误而交付财物(重要)。
(1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关键点是:只要不能认定为单位向单位借钱的。即借款方或出借方有一方是自然人的,或双方均为单位,但所得利益归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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