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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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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A: 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 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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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5-2-24 12:37:53 | 只看该作者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的认定, 该知识点是《公司法解释(三)》 的内容。本题的迷惑项是 C 项 , 抽逃出资行为与盗窃行为(或职务侵占行为,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抽逃出资罪、 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 不同, 相比较而言, 抽逃出资行为有两个特点:(1)抽逃出资行为的对象,是自己出资那部分;(2)抽逃出资的手段, 无论以何种名义或手段均应在公司的经营行为中得以明示体现。不符合这两个特点的行为, 可能构成盗窃行为(未利用职务之便), 或职务侵占行为(利用职务之便),C项即为此情形。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 第 12 条:“公司成立后,公司 、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 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 )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 )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A 项中张三的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
B 项中李四的行为属于通过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情形。
C 项未在第 12 条规定的情形之中。
D 项中的行为属于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将出资转出的情形。

综上 ,A B D 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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