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0 04:24:51
没收财产程序:
1、对象:①贪污贿赂恐怖活动重大犯罪;②死人
2、时间:逃脱一年后
3、贿赂所得及涉案财产
4、管辖部门:中级法院
《刑诉法》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它这里用的是“可以”
因为如果用应当中止审理的话,万一第二天就接到警局电话,全城大搜捕,人抓到了呢。
注意法条前面有个前提——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这个前提需要法官来结合当时情况进行判断
所以是“可以”
如果都不需要判断了,一旦脱逃就应当,那么法条也不用写这个前提了
回答数 | 采纳率 | 提问数 |
---|---|---|
2 | 0% | 2713 |
扫描二维码进入手机版
|小黑屋|触屏版| ( 蜀ICP备13022813号-1 ) 蜀ICP备13022813号-1
GMT+8, 2025-1-31 17:07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