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07 年 10 月 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律师法》进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
579°C
1
  • 题库小编—香蕉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试卷: [查看]
2007 年 10 月 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C: 隐藏
D: 隐藏
付费试卷中的题目,无法查看完整选项和答案! 马上去购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香蕉 发表于 2015-2-19 21:32:16 | 只看该作者
【解析】

       根据 《 律师法》第 34 条的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査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不是有关的所有资料。选项 A 错误。

       根据 《 律师法 》第 33 条的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选项 B正确。

       根据 《 律师法 》第 37 条 第 1 、2 款的规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镑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不属于除外规定。选项 C 错误。

       律师非国家法律工作人员,选项 D 错误。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