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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7 年 10 月 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律师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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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5-2-19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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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律师法》进
[exam=6503]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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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19 21:32
【解析】
根据 《 律师法》第 34 条的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査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不是有关的所有资料。选项 A 错误。
根据 《 律师法 》第 33 条的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选项 B正确。
根据 《 律师法 》第 37 条 第 1 、2 款的规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镑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不属于除外规定。选项 C 错误。
律师非国家法律工作人员,选项 D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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