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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二十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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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 发表于 2017-7-14 10: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证人证言的排除1、未个别进行
2、书面证言没有确认
3、没有翻译
4、暴力、威胁取得
5、证人醉酒、麻醉
6、推断、猜测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值得公检法三部门,而非一个部门内

三、拘传
1、是强制措施
2、对象:犯嫌、被告
3、不可以口头拘传,可以口头传唤(须出示工作证并在笔录中注明),可以先行拘留
4、通常不超过12个小时
5、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可延长到24小时
6、传唤——所有当事人
7、通知——证人

四、非法证据排除
1、依申请,依职权
2、检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3、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排除
不确认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排除


五、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有下列情形可以监视居住
1、病
2、孕乳
3、抚养人
4、打草惊蛇
5、期满未结
6、取保候审双不交

六、被逮捕的被告,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1、一审判管制、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判决还未生效的;
2、羁押期限已届满一审判决刑期的;
3、在法定期限内未审结的

被逮捕的被告,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病得不行
2、孕 乳
3、唯一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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