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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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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束光 发表于 2017-1-3 21: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
内容教多,耗时比较长
2、今天学到什么
  • 认识错误时的定罪——法定符合说:法定构成(主体、客体、结果要件)一致,不影响其犯罪成立。
  • a 对法律的认识发生错误(假想有罪、假想无罪、罪名量刑认识错误)和无知,仍依照刑法定罪量刑。b 对侵犯对象的认识发生错误,若属同类(即未超过客体范围,都是人)则按犯罪既遂定罪处罚,若属异类或意图侵犯的对象实际不存在则按主观意图罪名(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包括将特殊法条罪名客体当作普通法条罪名客体),但客体是人例外(人的价值高于其它)。若误把人当动物杀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无杀人故意),有过失→过失致人死亡,无过失→意外事件;若误把动物当人杀害,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认识正确后实施的行为与之前错误认识时实施的行为不具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c 行为与意图不一致(行为误差〓打击错误),若最后侵犯的客体同一,则按犯罪既遂定罪处罚,若属异类则属意图罪(未遂)与实际罪(注意前提是实际罪名可由过失构成)的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d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发生错误(假想防卫、避险),若实际造成了危害结果,因无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失→意外事件。e 对方法或手段的认识发生错误(假药当毒药、白糖当砒霜),意图罪名(未遂)。f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发生错误,若以为发生但实际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构成犯罪未遂;若以为没发生但实际发生了,成立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了,以为是A原因其实是B原因,犯罪既遂。
  • 不作为犯罪——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有义务(法定、先行行为)+有能力+有因果关系。先行行为若是非犯罪行为,则仅就后面的不作为行为单独定罪;若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且后面不作为行为是其结果加重犯,则仅定先行行为罪加重处罚;若不构成构成结果加重,则后面不作为行为单独构成一罪与先行行为数罪并罚。
  • 单位犯罪——可故意可过失(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可是单位也可是自然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只可以与单位外的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因为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营)。
  • 吸收犯——基本等于“事后不可罚”,后行为的实施未超出常理预期或法律规定,侵犯了相同法益、同一犯罪对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户抢劫)、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出售和运输的,制造后又持有的)、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例如教唆之后又帮助实行的)。
3、印象最深的是
:事实认识错误 单位犯罪,吸收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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