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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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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29 09: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五天
一、学习情况:听讲座,做题共同时1个半小时
二、知识盘点:故意和过失,不作为犯罪,单位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吸引犯
三、印象深刻:
(1)行为人在犯罪主观上存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后果有没有认识到以及认识到哪种程度,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对该行为导致的后果持什么态度以及意志上能不能控制、有没有控制。可以细分为四个方面,即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
(2)不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有义务,二是有能力,三是有因果关系。
(3)如何判断不作为犯罪能不能单独定罪:一是如果先行行为是非犯罪行为,则单独定罪;二是如果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则判断该犯罪行为与不作为犯罪是否是吸收关系。
(4)单位能够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不存在共同犯罪,实行单罚制时只处罚个人,对单位不得处以没收财产。
(5)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重要):一是否为了单位利益,是否由决策机构作出决定,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 二是否以单位的名义;三是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与单位业务相关。
(6)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象错误(犯罪对象认识发生错误),二是打击错误(打击过程中发生偏差),三是方法错误(犯罪方法和工具发生错误)
(7)法定符合说(重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8)吸收犯的成立:如果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相同的法益,并且指向相同的具体犯罪对象,即可成立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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