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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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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eiyi 发表于 2016-3-5 15: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30分钟,做练习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未起诉的继承人会被追加为共同原告;一审遗漏当事人的,二审可以先调,调不成的发回重审。  2调解协议不一定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签字之前反悔的,制作裁决书。签收与签字的区别    3再审中当事人能否提出新的请求   4证据的类型   5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

3、印象最深的是:
(一)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仲裁庭依职权调解的不一定是是事实清楚的案子。
(三)仲裁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四)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
(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可申请对原判决再审。
(六)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的内容是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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