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申诉与上诉”“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等基础内容
背诵考点(20150239)
①首先,为了落实司法责任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谁最终审结的,原则上就该由谁来负责处理相关申诉”。换句话说,申诉的对象应该是找终审法院。根据刑诉法的相关知识,一审之后如果不上诉,那么一审法院即为终审法院;如果上诉至二审法院,则根据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制度,二审法院即为终审法院。 ②其次,申诉人有可能不懂法,不知道应该去终审法院申诉,跑错了衙门。比如一审之后没有上诉,但事后发现了新证据,出于对一审法院的不信任,而选择了向其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一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即给出正确路径的指引;或者,收了申诉材料之后,出于便民的考虑,直接代为转交给终审法院。当然,如遇案件疑难重大复杂,觉得发给终审法院不可靠,那么上一级法院也可以自己直接审查处理。
③最后,“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这个指的是“申诉人直接找爷爷辈的法院提出申诉,以为这样做会更管用”。但结果却是“儿子和爸爸级别的法院只要没管过,那么爷爷辈的法院就根本不可能管”,只会告知其正确的申诉对象是谁。
背诵考点(20100238)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也被称为启动再审的主体,在我国只有两家:法院或者检察院。
①能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下级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的权利。
②能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的检察院为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别的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注:最高检除外,最高检可以对最高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提起再审抗诉)
③再审抗诉是向同级法院提。比如,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对该生效裁判提起抗诉要求再审的检察院,根据上述②的结论,应当是成都市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怎么提再审抗诉呢?它应当向成都市中院提起抗诉要求重新审判该案。
二审抗诉的情况有所不同。二审抗诉,即对未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诉。谁提的?很显然,是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的。只要一审判决宣告之后,抗诉期没有过,那么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就有权提抗诉。那么提抗诉的路径是怎样的呢?举例: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对判决结果不服。金牛区检察院写好抗诉书递交给金牛区法院,金牛区法院将此抗诉书移送给二审法院,即成都市法院。由此引发二审程序的启动。因为抗诉必然引起二审,这个跟当事人申请再审未必引起二审程序的启动有所不同。接下来,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在递交了抗诉书之后,还应该抄送一份给自己的妈妈,也就是告知成都市检察院“作为儿子的他,已经提起了抗诉”。这样,成都市检察院,也就是妈妈知道此事以后,才好在二审开庭后出庭,否则会被突如其来的二审开庭通知,搞的莫名其妙。最后,由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成都市检察院如果认为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抗诉不对,那么他可以向同级法院,也就是成都市中院(即二审法院)撤回抗诉。反之,她认为抗诉是对的,她就会按时派员出庭参加二审,支持儿子的抗诉。(《高检规则》第589条第2款——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小结:能够提再审抗诉的检察院只能是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最高院除外,参见前面②的注意事项),而能够提二审抗诉的检察院是做出一审裁判结果(尚未生效)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注意一个细节:根据检察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时,应当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考点2:再审的审理级别、审理原则、审理方式、审理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