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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真题解析】2016年卷三第1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9-27 16:09
标题: 【真题解析】2016年卷三第1题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答案:B)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微微提示1:“申请退还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体现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关系  是不由民法所调整的。当事人如果因为这事儿起诉到法院的话,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并且告知当事人应该去提行政诉讼才对。(参见后文民诉法相关法条)

       微微提示2:考试当中还要特别注意,有一些非平等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也就是在日常生活当中,他们虽有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但是他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可能形成受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在这种合同里面,一方当事人是出钱接受土地使用权的。比如,开发商;而另一方当事人是代表国家,来出让这个土地使用权的。一般而言,是各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比如,某市的国土局。放在平时,国土局与开发商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在特定的合同签订过程中,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比如,通过招投标或者通过拍卖等方式,谁出钱最多,国土局就应当按照招标或者拍卖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当事人。而这是一个民事合同,属于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种是政府跟企事业单位的采购合同。比如政府部门要采购办公用品,那么此时双方订立的仍然是平等的买卖合同,受民法所调整。。。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行政奖励合同比如2002年司法考试当中的一道真题:某县长在某国有企业视察工作的时候,就对国有企业的厂长讲,如果今年该厂完成了年度利税100万这个指标,厂长和职工都加两级工资。这属于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奖励。但这种奖励并非基于双方的平等地位,而是基于政府手中的行政权力。所以,像这样的行政奖励合同,它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民法所调整。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2条【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相关法条:《民诉法》

       第3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119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23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317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微微提示:关于“悬赏广告”,摘录官方教材原文如下,请大家注意下目前的观点。

      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性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为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因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而行为人方面无须有承诺,唯其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停止条件(生效条件)。二为合同说(要约说),认为广告人向不特定人所提出的悬赏表示是一种要约,此种要约因受要约人完成其指定行为而成立悬赏合同。《民法典》合同编将悬赏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缔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合同因此而成立。
       悬赏广告一旦生效,悬赏人就负有对完成悬赏广告所声明的行为的人支付对应报酬的义务。与此相对应完成悬赏广告所载明的行为的人,对悬赏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在数人完成该行为时,应当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进行认定,由最先完成悬赏广告所声明的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若数人同时完成该行为的,原则上应当由数人平均分配该报酬。但悬赏人在善意向其最先通知者支付完毕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若悬赏人在悬赏广告中表明支付报酬,但未明确申明报酬的数额,则当行为人完成该行为时,当事人可就报酬的具体数额进行事后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定。法院在判定该数额时可以参照行为人完成行为的时间、成本及成果的归属合理地进行确定。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课后作业:民法2010第1题回顾: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
                       
民法2016第10题 (继续学习:同上
                        
      微微提示1:生活中基于好意而实施的某项惠及他人的行为,学理上称为好意施惠。好意施惠的概念源自于德国判例学说(“同居女方未依约服用避孕药”、“错失彩券中奖案”等经典判例),行为人之间产生的关系仅仅是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的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负担某种道义责任的意思,并无确立民事法律关系,承担法定责任之意思,同时并未通过好意施惠获得利益。进而言之,行为人的允诺不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施惠人和受惠人均不会因未践行允诺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好意施惠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微微提示2:请客吃饭、免费搭乘、捎代购物、到站叫醒、友情照料、志愿服务、陪同看演出、告知股票消息等均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不能用民法去调整。也即,对方万一没请你吃饭;没有到站前叫醒你;又或者爽约,没跟你去看演出,去旅游;再或者,答应了去敬老院做义工,结果没空去;再或者,答应捎你去某地,结果没开车来接你。再或者,好心荐股,结果没涨。这些都不能用民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微微提示3:请大家注意如果上述行为,实施了,但却造成了损害结果。比如请客吃饭,把客人给吃来生病了;比如免费搭乘,结果把乘客给撞伤了;又比如志愿服务,给老人剪指甲,结果把人家整伤了。那么这些情况下是可以对后续的损害结果追究侵权责任的,也即可以用民法去调整的。但啥事儿也没有,单纯的爽约了,那这种约定由于属于好意施惠,属于道德范畴,所以是不能用民法去调整的,也即,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可以参见下列法条,以及后面的选项D。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微微提示:无偿帮工的问题,大家可以顺带复习下。

      相关法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版)
      
       第4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5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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