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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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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办理。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案件复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面送达法律文书,做好释法说理和教育工作。

  第七十七条 对已复查纠正的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和执行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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