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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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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计划小编—镇川 于 2014-5-6 16:59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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