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
603°C
1
  • 题库小编—碧鲜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试卷: [查看]
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甲从中获利20万元。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 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B: 以盗窃罪论处
C: 隐藏
D: 隐藏
付费试卷中的题目,无法查看完整选项和答案! 马上去购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4-4-18 06:30:48 | 只看该作者
解析:盗窃罪的行为结构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也即他人失去的就是自己所得的,二者之间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和直接因果关系。甲一方面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只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另一方面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只股票,甲从中获利20万元。问题是,股市交易实行的是集中竞价规则,甲的这两个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和因果关系。也即,甲在乙账号上高吃低抛的股票与在自己账号低吃高抛的股票虽然是同一只股票,但并不意味着,甲在乙账号上高吃低抛的股票就是在自己账号低吃高抛的股票。换言之,甲给乙造成30万元损失,并不意味着甲就能即时获利30万元。二者之间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和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甲的两个行为应分割来看。甲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只股票,给乙造成30万元损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甲在自己账号低吃高抛同一只股票,获利20万元,属于正常的股票交易,无可厚非。因此,本题答案:C。而当年司法部公布答案是B项,在今天看来需要修正。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