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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 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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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4-4-15 22:27:20 | 只看该作者
解析: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题答案:B。
【评价及预测】注意区分另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这里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各自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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