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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条-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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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019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020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021
  
  
【高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022
  
  
【最高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023
  
  
【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024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025
  
  
【优先、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026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027
  
【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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