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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减刑?减刑为何“专宠”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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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计划小编—夏瞳 于 2014-1-26 13:20 编辑

  • 易百科:减刑
  • 新闻来源: 网易新媒体 发布时间: 2014-01-24 11:51:10

  今年1月20日,广东省检察院证实,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已经逃往境外。2008年,广东高院二审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立功,改判一审有期徒刑15年为10年。2011年张海获假释出狱。今年1月10日,广东省高院在其官方微博上称,张海立功减刑造假属实,案件已立案审查。那么,什么是减刑?减刑适用于哪些对象?需要什么条件?减刑为何“专宠”官员?
  

什么是减刑?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行刑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行刑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减刑对象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中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

  

减刑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的修正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条)

  

减刑“专宠”官员

  这些年,普通民众大多有一个印象:贪官减刑、假释多。有资料称,全国目前在押犯每年有二至三成可获减刑,但同为在押的贪腐高官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人数要大大高于该比例(《山西晚报》2011年5月17日)。全国判刑的省部级官员共计100多人,除了个别判处死刑者外,服刑者大多数都获得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长江日报》2012年4月16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没坐,还在审理期间就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因受贿和贪污而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益民,同样在不符合条件下成功“保外”。对此,我们只能叹息某些贪官神通广大。再对照《刑法》八十一条,不少贪官的刑期只执行一半,恐怕就要成为一个潜规则了。
  某些贪官免死之后,居然还能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途径迅速出去,连牢也不用坐,甚至还可以在服刑期间干一番事业,这样的待遇绝不是普通老百姓所能享有的。究其原因,就在于贪官虽然倒了,但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仍然有同事、部下、亲属在位,通过权力、金钱和各种关系,帮助贪官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早日出狱。对此,有反贪人士及检察院、律师界人士认为,好不容易判了重刑的贪官,却接二连三地被减刑,轻松出狱,这让反腐败斗争和依法治国的公信力都大大下降。所以,对于被判刑贪官的减刑、假释工作必须加强监督,原则上应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同时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唯有如此,才能防止司法腐败,防止反腐大业垮在服刑被虚无化上。
  
  注:本文部分内容引自新华网、中国青年报、中国法院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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