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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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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4-1-14 21: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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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 “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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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4-1-14 2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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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应用构成要件要素分类标准理解具体条文的规定。
行贿罪的客观行为是行贿行为,即给予国家工作人财物的行为,而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所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本罪的客观行为,而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所以属于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A 选项错误。
【考点引申】
第一,“为……”的表述方式在刑法中有的时候是对目的的描述,例如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319 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中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但是,在有的场合却是对客观行为一部分的描述,例如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是受贿罪客观行为的一部分,指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判断刑法条文中的某个表述是属于客观还是主观构成要件,首先需要判断这一表述是关于什么要素的描述,如果是关于该罪行为、对象、结果或者构成身份的描述,那就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如果属于故意、过失或者目的、动机的描述,就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和判断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甚至社会伦理价值规范进行判断,简单的认识活动或者对比难以得出结论,所以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 选项正确。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是对行贿行为本身的直接描述,属于客观(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范畴;而且是从正面积极地界定什么行为是行贿,属于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 选项正确。
《刑法》第389 条第3 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是在前两款规定什么行为构成行贿罪后,再规定什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属于从消极、反面的角度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所以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D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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