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 (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 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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