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甲傍晚侵入某大厦办公室,窃取现金5000元后,刚出办公室门即被大楼保安抓获。为抗拒抓捕,甲当场使用暴力,导致保安重伤。某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行为无疑符合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成立事后抢劫。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对其适用的法定刑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2:乙傍晚侵入某大厦办公室,原本打算盗窃,但发现办公室的职员在加班,便使用暴力导致职员昏迷(事后鉴定为轻伤),抢劫5000元现金。乙刚出办公室门即被大楼保安抓获,为抗拒抓捕,对保安使用暴力,导致保安重伤。某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先前的普通抢劫不能评价为盗窃,故不能对乙适用刑法第269条,乙的行为构成普通抢劫与故意伤害两个罪。而数罪并罚的结果(根据刑法分则两罪的法定刑幅度来判断)是,对乙可能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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