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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计划小编—吸氧 于 2013-12-22 20:34 编辑
《公司法》案例分析方法
——嫣梦萱
一:公司的设立案例
【要点提示】 本知识点非常重要,案例分析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尤其以设立时股东出资有瑕疵,当公司成立后发生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有效、责任如何承担作为考查难点。
【问题提示】
(一)股东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出资法则: 法则1—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法则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法则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可以取得股权(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法则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无权处分的规则处理(善意取得)。 法则5—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采取“权属变更”与“实际交付”并重规则。 法则6—可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注意股权出资的认定: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 法则7—评估不实,公司可能成立。该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31条) 法则8—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法则9—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 法则10—设立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一次缴纳出资。 法则11—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救济方式以及民事责任
法则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另行募集。
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则2——有限责任公司,可剥夺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救济方式 1.未出资、未全面出资、抽逃出资责任基本相同。(因为后果基本相同)
公司法解释三 第13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 第14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 第12条 {增加了抽逃出资情况}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对公司的责任:补足+连带
3.对债权人的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 利息责任 + 连带责任 + 一次责任。(此为公司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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