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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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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债权人代位权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④债务人对次债务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2.代位权的行使
(1)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b)被告:次债务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释(一)》第21 条)。
(3)次债务人可行使三种抗辩:①代位权欠缺成立要件的抗辩;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经审查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合同法解释(一)》第18 条)。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②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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