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甲将相机(价值3 万元)交给乙保管,因为缺钱,乙擅自作价1 万元,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
645°C
1
  • 题库小编—碧鲜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试卷: [查看]
甲将相机(价值3 万元)交给乙保管,因为缺钱,乙擅自作价1 万元,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 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 隐藏
D: 隐藏
付费试卷中的题目,无法查看完整选项和答案! 马上去购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3-12-19 16:07:39 | 只看该作者
【解析】
①《买卖合同解释》第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买卖合同解释》第3 条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故A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③须注意:虽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 条的规定,乙、丙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完成相机的交付,但因乙欠缺处分权,所以,所有权的变动效力未定,丙能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是不确定的。具体而言:(a)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须注意:虽然买卖合同有效,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始取得)。(b)若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须经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丙方可取得所有权。故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