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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碧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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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思表示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请丙给乙带口信,丙故意告诉 乙:“甲欲将他的那辆汽车以10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你。”乙于是给甲发了一个邮件,载明: “同意你的要约。”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但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B: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一家三口(乙、乙妻、乙的儿子)居住,订立租赁合同时, 甲以为乙的儿子系在校大学生,出租后甲才知乙的儿子以前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刑,甲有权以 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租赁合同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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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3-12-19 16:03:10 | 只看该作者
【解析】
①A 选项中,丙是甲的使者。根据民法理论,使者故意错误传递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未生效。所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故A 选项错误。


②根据《民通意见》第71 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对当事人的特征发生重大错误,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构成重大误解。B 选项中甲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依照《合同法》第54 条撤销该租赁合同。


③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的,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若对标的物的性质无错误认识,仅对标的物的价值出现错误认识,属于市场风险问题,不构成重大误解。故C 选项中乙不构成重大误解,乙不享有撤销权,C 选项错误。


④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欠缺履行债务的信用属于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保证对此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故D 选项中,丙属于重大误解,丙不享有撤销权。故D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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