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众合】司考小案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众合司考 发表于 2013-12-16 15:1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329°C
沙发哦 ^ ^ 马上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众合司考 于 2013-12-16 15:19 编辑

甲下班骑车经过一工地时,掉进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问甲的损失应由发包方还是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承包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