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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助考小知识之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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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司考 发表于 2013-12-12 09:59: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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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1.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57题)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source:名师考资司法考试网
  3.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例如(2002年试卷二第48题)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长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
   【辨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成立受贿既遂,因为丙收受5万元贿赂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就已经成立既遂。之后退赃的行为只是犯罪既遂后的表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更不能认为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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