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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08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公司
B: 乙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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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9 21:46:01 | 只看该作者
【考点】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解析】《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此外,《合同法》第326条第二款、《技术合同解释》第2条、第4条也作出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据此,出题人认为,乙于2007年3月从甲公司辞职并跳槽至丙公司,至开发完成的2008年1月,其离开甲公司尚不足1年,因此其发明创造仍属于执行甲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故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因此不选A选项,而应选B、C、D选项。题外话:本题存在一定缺陷。《技术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出题人显然忽略了《技术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若根据这个规定,答案就是ABC选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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