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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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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 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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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香蕉 发表于 2013-12-9 11:11:39 | 只看该作者
【考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议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据此:

①该剧本属于合作作品,在没有约定时,其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②根据著作权法原理,著作人身权具有享有上的专属性,除发表权外,不得转让,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③该剧本属于合作作品,且不可分割使用,乙有权不经甲的允许,单独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著作权能,所以乙擅自将作品许可给丙使用的行为有效,故C选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④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D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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