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第一章 法的本体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master 发表于 2026-7-11 00:44: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51°C
沙发哦 ^ ^ 马上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第一章 法的本体


【考点1】

背诵考点(20140109)

①越南公民阮某、中国公民李某经常居所同在上海,乘新加坡籍客轮在公海沉没失踪,亲属在上海法院起诉宣告失踪。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阮某与李某的经常居所地均为上海(中国),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②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唯一依据是经常居所地法,与国籍无关。阮某经常居所地在上海,只能适用中国法,不能选择越南法。
③客轮国籍(新加坡籍)、沉没地点(公海)均为干扰项,不影响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李某经常居所地在上海,只能适用中国法。
④小结: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
宣告失踪看经常居所地:不看国籍、不看客轮国籍、不看沉没地点(避干扰项);
同在上海都用中国法:两人经常居所地均为上海→ 均适用中国法。

【考点2】

背诵考点(20170108)
①北京居民李某的首饰失窃后被带至甲国,甲国居民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为甲国);李某得知陈某将首饰带回北京拍卖后,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②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选择),而非直接适用某一固定法域法律。本案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甲国法),而非中国法。
③甲国法是“当事人未选择时的默认规则”(交易地法),但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其他法律(如中国法)。
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包括甲国法)。只要选择是自愿、合法的,法院应予支持。
⑤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法律事实”是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首饰(交易行为),动产(首饰)所在地为甲国,故无法选择时应适用甲国法。
⑥小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引入意思自治,当事人可协议选择法律(优先适用),无选择时才用交易地法(也即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

【考点3】

背诵考点(20170111)
①西班牙公民贝克(侵权人)在网络论坛诽谤王某,主张因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而适用西班牙法。错误。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网络侵权特殊规则),网络侵害人格权(如名誉权)的法律适用唯一连结点是“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与侵权人国籍无关。
②被侵权人王某经常居所在新加坡,主张适用新加坡法。正确。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王某(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在新加坡,故本案唯一准据法是新加坡法。
③被侵权人王某是中国公民,主张因国籍适用中国法。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明确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为连结点,而非国籍。王某虽为中国公民,但经常居所在新加坡,故不适用中国法。
④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侵权行为地),主张适用西班牙法。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并未将“侵权行为地”(服务器所在地)列为连结点,仅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为准。西班牙服务器位置是干扰项,不影响法律适用。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