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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 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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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8 11:07:36 | 只看该作者
【考点】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务承担
【解析】

①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的效力:三方合意的惟一效力在于,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移转给丙公司承担。但甲公司请求乙公司交付电梯的权利并未移转。债务承担的意义还在于,《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移转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债务承担者丙有权主张原债务人甲对乙的抗辩权。


②《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乙约定,甲先支付价款,乙后交付电梯,现甲未支付价款,若甲请求乙交付电梯,乙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


③如前所述,丙公司仅为甲公司债务的承担者,并不享有该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故B选项错误。


④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若应当先履行的甲确有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乙方具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合同签订后20日,甲公司通过三方合意将自己的债务移转给丙公司承担,此时,根据《合同法》第85条,债务受让人丙公司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的不安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


⑤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务承担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将其全部债务移转给丙公司承担后,甲公司就不再是债务人。所以,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履行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
   
【常见错误分析】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乃出题人最爱。强调几点,防范错误:

①三大抗辩权产生的法理基础均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义务。一定得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否则就不能产生三大履行抗辩权。2005-3-552008四川-3-13均以此角度命题,请一定查阅。

②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这并不影响后履行方行使起顺序履行抗辩权,只要起符合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即可。

③《合同法》第66、67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都有“相应”一词,要求行使这两个抗辩权时,只能拒绝履行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相应部分的义务。这“相应”一词,就是考试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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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鸿 发表于 2014-6-10 09:53: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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