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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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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 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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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8 11:05:43 | 只看该作者
【考点】预付款的效力、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预期违约
【解析】
①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的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题中,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但须通知对方。

②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合同价款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叫做预付款。预付款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予以退还。但是,除非支付的预付款相当充分,确保了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否则支付部分预付款并不具有阻止收款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故A选项错误。

③《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乙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即拒绝支付100套服装的货款,但不得拒绝支付任何货款。故B选项错误。

④《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本题中,虽然乙公司债务的履行期限于3月15日届至,但乙公司于3月10日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构成明示毁约,甲公司有权对乙公司主张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故C选项正确。

⑤顺序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应当后履行的一方行使,甲公司属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故甲公司不可能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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