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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自测】2017年卷三第5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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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25-3-24 08:58: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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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哦 ^ ^ 马上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传送门:本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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