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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 “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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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8 10:09:55 | 只看该作者
【考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解析】①“假一罚十”是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特别规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须注意:《合同法》第40条的字面含义过宽,应予目的限缩解释(司法考试出题人就是这样理解的!),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如:本店销售的手机一律没有三包;若出售的商品若有质量问题,本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如:对方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偷一罚十)时,格式条款才无效。本题中,甲的格式条款表明“假一罚十”,这是加重甲自己的责任,而非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该格式条款没有无效事由。故A选项错误。题外话:当事人通过格式条款加重自己责任虽属“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但不能太过,如果加重自己责任达到违背善良风俗的程度,也会导致合同无效。如:甲的格式条款表明:“若出售的手机有假,我愿剖腹自杀。”


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据此,“假一罚十”不是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甲并不负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故B选项错误。题外话二: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会有何种法律效果,前后的结论并不一致:(a)以前,通说认为,该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没有订入合同之中,没有成为合同的内容。(b)现在,《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需要一个主观要件: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急迫、轻率、无经验。“假一罚十”是甲深思熟虑的产物,乙也没有什么优势地位。这里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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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鸿 发表于 2014-5-13 10:42: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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