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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6年卷三第2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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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23-7-13 15:54: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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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除了前述“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分类以外,公司法上还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划分。不管是哪种,既然带有“有限”字样,表明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是以自己的财产来独立承担责任的,而公司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过,这只是在正常情况下才是如此,如果股东滥用权利,借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那么可能启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这么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是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例外,二者是同一件事情的正反两面。

      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23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微微提示:何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比如,公司明明有到期债务,但股东在公司债务得到清偿之前就将公司盈利进行了分红,就会导致股东获益,债权人受损。反正欠债不还,还不上,公司破产即可,债权人的钱不用还了,而股东个人的财产也会因有限责任的庇护而不会受到影响。对于这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就可以启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穿公司的面纱,直接向公司的股东进行追索。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课后阅读:若结合民诉综合性出题,则主要考“债权人受害,公司和股东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的问题”。

《九民纪要》第13条——关于“人格否认案件中诉讼地位的确认”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微微提示:比如例题中,丙公司对零盛公司的债权已有一个在先的生效判决所确认过了,那么丙公司在后续要钱的过程中,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甲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甲公司应被列为被告,而零盛公司应被列为第三人。因为现在需要查明的仅仅是股东甲公司有无滥用零盛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零盛公司的负债问题已经由在先的生效裁判做出过结论了。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微微提示:仍然以例题为例,如果丙公司对零盛公司的债权没有经一个在先的生效裁判所确认过,那么此时,由于需要对“零盛公司是否负债以及股东甲公司是否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同时作出判断,所以应列零盛公司和股东甲公司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微微提示:还是以例题为例,如果丙公司对零盛公司的债权未经生效裁判所确认,而丙公司此时只告甲公司的话,也即只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甲公司替灵盛公司还钱,那么法院应当告知丙,不能单独告甲,必须追加零盛公司为共同被告才行,毕竟先得查明零盛公司是否对丙负债,才谈得上甲是否需要替零盛公司还钱,也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如果丙公司拒绝追加零盛公司为共同被告,则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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