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20年官方刑诉案例 第一讲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master 发表于 2020-11-22 20:4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1773°C
沙发哦 ^ ^ 马上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第一讲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杨明涉嫌盗窃二审宣告无罪案

【案情】

    杨明,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1日,四川东风速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广州永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永昌公司向东风公司派遣劳务人员。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明与永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明由永昌公司派往东风公司工作,派遣时间从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该时
间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同日,杨明在东风公司提供的《员工保密承诺书》《派遣岗位录用条件告知书》《保证书》上签字,后东风公司向杨明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通知杨明于2018年8月27日到东风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的\"成都中转场”上班,担任运作员。

    2018年11月15日凌晨,杨明在东风公司的\"成都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凌晨3时许,杨明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外有\"M\"标志
内有一部小米3TD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东风公司发现托运的包裹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下午,杨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明身上搜出被盗的手机,从杨明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杨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分拣工作时窃取手机包裹的事实,并赔偿东风公司1999元。

    本案由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明涉嫌窃罪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双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告人杨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币3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是: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贾某福盗窃案(已经生效并执完毕)中,贾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失主,盗窃金额为1850元。该案判决结果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杨明盗窃案,杨明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盗窃金额为1999元。该案判决结果为: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案盗窃金额和量刑情节相当,判处刑罚差别悬殊,第一审法院对杨明的量刑畸轻。

    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改判:撤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杨明无罪第二审判决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确有错误,提起再审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经再审审理,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如果你是本案第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简述你的辨护意见。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官方四大本教材原文摘录:

    按照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情况,根据对上述不同辩护内容的选择,可以对辩护进行如下分类。在具体案件的辩护中,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为适宜的辩护种类。
   (一)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针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指,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说明其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辩护。按照辩护的具体内容,无罪辩护还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
    1.事实上的无罪辩护,即针对案件事实认定展开的无罪辩护,具体包括下列几种情形:(1)正面论证说明控方所指控的行为未实际发生;(2)正面论证说明控方指控的行为虽然客观存在,但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而是其他人所为;(3)通过提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提出合理的疑点,反面论证说明控方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无罪辩护大量运用的是上述第三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方案。
    2.法律上的无罪辩护,即控方指控的具体行为确已发生,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法律上的无罪辩护:(1)犯罪主体不适格,我国刑法中有很多犯罪的构成是以主体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为要件的,而这种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人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一是未成年人,具体又可以分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因此进行无罪辩护,但可以进行量刑上的辩护。(3)正当行为。我国刑法主要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不具社会危害性、不成立犯罪的正当行为。(4)主观无罪过。我国刑法将刑事犯罪区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观上都必须有相应的罪过。我国刑法主要规定了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两种主观无罪、不成立犯罪的情形。(5)刑事责任消灭。刑事责任消灭后不得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可以开展无罪辩护,具体包括犯罪人死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实体法律修改因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二)罪名(轻罪)辩护
    罪名辩护是指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一个较重的罪名,而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构成一个较轻的罪名,而不构成指控的较重的罪名的种辩护,也称为轻罪辩护。这种辩护方案同样指出控方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无罪辩护方案。但与无罪辩护不同的是,其所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并非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而只是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例如,控方指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辩护人认为其侵占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便利,因而只构成普通侵占罪。
    (三)罪数辩护
    罪数辩护是指当案件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关系时,辩护人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指出控方指控的罪数不正确的辩护。罪数辩护是一种有罪辩护,即控辩双方都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双方的分歧在于罪数的确定上。罪数辩护的常见形态是将控方起诉的数罪辩为罪,或者将控方起诉的多罪辩为少罪。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罪数辩护也可以是将指控的一罪辩为数罪。例如,控方指控被告人贪污50万元,但辩护人则指出涉案金额中只有5万元是被告人贪污所得,40万元实为挪用公款所得,另外5万元则为职务侵占所得,虽然一罪改为三罪应数罪并罚,但即使数罪并罚最终判处的刑罚一般也低于贪污50万元可能判处的刑期。
    (四)量刑辨护
    量刑辩护、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已实施犯罪行为且控方指控的罪名无误的情况下,辩护人从最大限度地降低最终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角度出发,针对如何量刑开展论辩的辩护。量刑辩护意义重大,也是辩护实践中运用最多的一种辩护方案。辩护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量刑辩护:(1)从适用哪一个法定量刑幅度的角度进行量刑辩护。我国刑法规定的很多罪名都有多个法定量刑幅度,适用于同一罪名的不同具体情形。这些法定量刑幅度所规定的刑罚存在差异,有的罪名甚至差异巨大。辩护人选择这一角度进行量刑辩护就是要论证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应当适用于较低的法定量刑幅度,而非控方指控的较高的法定量刑幅度。(2)通过指出各种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量刑情节进行量刑辩护。需要注意的是,法定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和“可以”两种,辩护人需要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准备。(3)通过指出法律未予明确规定,但也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酌定量刑情节进行量刑辩护。
    (五)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是指辩护人针对公检法办案机关办案行为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开展辩护的一种辩护方案。辩护人选择程序性辩护方案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是希望通过维护其诉讼权利来影响法院的实体裁判,最终获得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裁判。例如,通过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获得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是无罪的结果。

  课后作业:刑诉2013第68题(回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微微提示:辩护意见,本质上,只是个意见,到底对不对,到底会不会被法院所接纳,谁都知道这是个未知数。所以考试中,踩分点并不是大家纠结的刑法问题,而是“无罪辩护做观点+刑诉法第16条做理由”。。案例指导用书上的答题要点1,大家写不出来,没关系,那就是个参考罢了。。官方教材嘛,肯定理由要写丰满一些。但人家没说那就一定对啊。。对与错,任人评说,人家压根就没把这点作为踩分点。。只是想告诉各位“理由自圆其说即可,那是写作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而已”。。好多同学包括老师,还纠结这里的对错问题,以此贬低官方教材,实则是自己没搞明白刑诉到底考什么!

2.结合本案,谈谈对\"量刑规范化”理论与实践的理解




  微微提示:如果是考论述,考对XX的理解,那就是先拆分词语,写明概念,好比之前讲客观时,讲到什么程序正当主义那样(传送门)。。。然后用四个有利于,去写这样做的好处,或者说意义、目的、作用,,,接着结合题干,写明题干信息中哪些内容反映或者符合了XX的精神和要求。。最后写结束语,我们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努力认真贯彻好XX,真正发挥出XX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结合本案,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课后作业:刑诉2016第22题(回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4、
结合本案,简述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课后作业:刑诉2010第38题(回顾: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课后阅读:2015年真题

【案情】
    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第二问解析】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经过质证。本案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如果确系需要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被告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法官认为确有疑问的,应当依照职权启动调查程序。
(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应当贯彻证据裁原则,对所有事实的认定,都应当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具有证据能力;所有证据都要经过质证,查证属实;定罪证据应当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
(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收集的证据达到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使事实认定符合客观规律,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目标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1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