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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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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ster 发表于 2020-10-18 22:54: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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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提示:中介合同,就是之前合同法里面规定的“居间合同”,只是换了个名字。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重点)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微微提示:①因中介人的原因,而促成交易的,中介人才有权获得报酬,委托人也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该报酬就是俗称的“中介费”。。②对报酬具体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先按第510条处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中介人付出的劳务合理确定报酬数额。。③如果达成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比如买房人和卖房人,当初都没有跟中介方约定清楚报酬,那么最后确定好的报酬数额就由买房人和卖房人平均负担。。当然,如果其中一方早有约定且约定明确,就不存在这种平均负担的问题。。附:中介人完全可以跟两方都约定有报酬,比如一方委托他找房,一方委托他卖方,收取两份报酬,这个很正常,不违法。。④中介人为促成交易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个在交易达成的情况下,应该由中介人自己承担。换言之,这是中介人自己“为这笔交易所付出的成本”。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微微提示:中介人忙活半天,没有促成交易,只是不能请求报酬而已,并不代表他不能为自己支出的成本,也就是法条中的必要费用讨个说法,对吧。。当然,如果中介人事先约好“生意不成,分文不要”,那就意味着他不可以再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了。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重点)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微微提示:这种情况属于“恶意跳单”,就跟平常我们去商场试穿了衣服之后,然后在网上买一样,很不地道哈。所以,此次民法典对于这种“跳单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正如上图中的题目那样,必须是利用了中介人的独家消息才行,否则中介人无权主张报酬或违约责任。

第九百六十六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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