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4日,户籍位于丁县的张某乘坐注册地位于丙市的西方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市前往乙市,在甲市机场托运了一个纸箱。外有国酒茅台的商标,托运重量7.45千克。托运时甲市机场值机人员李某询问托运的物品,张某回答是茅台老酒。李某询问张某是否做保价。行李丢失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张某同意进行保价,并表示自己的酒每瓶值10000元,一箱6瓶,一共是60000元。李某表示根据西方航空公司规定,最多只能赔偿8000元。张某表示愿意多付费用,但要求足额进行保价。李某表示电脑系统根本无法录入超过8000元的保价。鉴于登机时间已近,张某无奈之下,按照李某的要求在8000元的价值声明上签字,并按规定缴纳了保价费。李某打开纸箱看了一眼,在纸箱外侧贴上了“小心轻放”标志,完成了托运手续。以上对话过程有监控录像为证。
航班到达乙市后,张某因有事耽误,在行李转盘已经运行了约10分钟时才前往转盘取行李。此时,张某发现自已的托运行李不见踪迹,遂向机场行李查询处问询,行李查询处通过系统查阅发现,该件行李箱已经随飞机来到乙市机场,估计被他人领取,建议张某报案解决。
张某报警后,机场派出所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是一名乘客在张某来到行李转盘之前,已经拿走了张某的纸箱。录像同时显示,转盘和出口处均无工作人员对乘客拿走托运行李进行检查。由于监控录像清晰度不够,已无法确认拿走张某托运行李的乘客身份。
张某认为自己托运的是在贵州购买的茅台老酒,每瓶市场价格都在10000元左右,一共6瓶,总价值超过60000元人民币。西方航空表示可以根据保价规定,赔偿张某损失8000元。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张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西方航空公司和乙市机场赔偿自己损失60000元。
【问题】
1.哪些法院可能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哪些主体可以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为什么?
3.如果被告主张行李丢失的重要原因是张某有事耽误导致迟延到达转盘,是否应当就此承担证明责任?
4.关于损害后果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60000元,被告主张8000元,此时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5.请结合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张某可以使用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托运行李是6瓶茅台老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