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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24年案例指导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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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20-9-15 06:08: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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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法案例指导讲座

第一讲 民事法律关系

——吕某、张某离婚诉讼案

【案情】

    吕某(男)与张某(女)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2017年11月25日,张某生下一女。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并以"南雁林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17年12月,吕某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以下称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但吕某坚持以"南雁林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A派出所遂依照《民法典》第1015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 
    女儿出生后,张某在家全职照顾小孩,吕某继续工作。自2017年11月起,吕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张某对吕某的在外交往产生怀疑。经数次争吵,最后协商约定:自约定之日起,如果吕某晚上12时至凌展7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给张某。其后,吕某仍然经常夜不归宿,并经常与张某发生争吵。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时起,吕某先后共计向张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 
    2018年2月15日,吕某与张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张某被送到当地医院(以下称B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需进行鼻骨修复手术。2月18日,在B医院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因主刀医师的医疗过失,手术部分失败,张某鼻部留下较明显疤痕。 
    2018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吕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空床费"4000元。诉讼中法院另查明:吕某于婚前开设一股票账户,投资20万元买进一只股票,2018年1月于高价位抛出,得款50万元置于账户内,其后一直未进行操作。 

【问题】



  微微提示1:除了刑法,其他学科无需考虑写法,只需要掌握具体考点或者说正确结论即可,具体可参见【答题要点】的标准,直接写是不是,或者是什么,然后给出理由就行。

  微微提示2:课后作业中选取的客观题,亲们有时间尽量回顾一下,主观题无非是对这些考点的重复考察,然后多了说理部分,避免猜对得分的情况出现。

  微微提示3:民法案例往往会结合民诉考察,这个要逐步去适应。至于与行政法结合,这个主要集中在两个地方——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上;第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处理(比如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调解),对这些处理的结果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就是不能申请复议,也即,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了这种情形,具体可百度《行政复议法》第8条,传送门

1.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是否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为什么? 

  课后作业:民法2017第1题(回顾:课后阅读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2.吕某向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课后作业:民法2016第1题(回顾A选项:主体地位平等是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

3.对于A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如果吕料与张某认为不合法,可小采取何种法律救济手段?为什么? 

  课后作业:行政法串讲第十章(回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4.吕某与张某"空床费"之约定,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课后作业:民法2016第1题(回顾CD选项:好意施惠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5.吕某经常夜不归宿的行为,违反了配偶关系中的何种义务?为什么? 

6.吕某打伤张某,医师存在医疗过失致使手术部分失败,最终给张某造成损害,吕某的行为与医师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为什么?

  课后作业:民法2010第20题(回顾: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到底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按份责任或平均责任)

7.张某提起的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微微提示:民诉管辖中“一般地域管辖”的问题,大家先把握好,参见以下表格,以及其中客观题部分涉及的一些小的案情。

1、【原则】原告就被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为公民,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登记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被告为公民
  
(1)双方均被注销户籍
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即劳动教养,右侧这样写免得背起来拗口)
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1年: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小结:双方被监禁,一定被告管;被告哪里管,关键看时间。不到一年,原住所地法院管;已到一年,被关在哪里,哪里就管。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
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抛弃的一方所在地管)。(注:诉讼便宜主义的体现,其实就是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意思)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民法总则》第63条的规定,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因而对于注册登记的法人,其登记地可以被推定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被告如果是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例外】被告就原告(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
微微提示:原告所在地管的就以下这六个。除此之外的,都是被告所在地管。
【找不到人】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查看D选项)
注:(1)(2)的重点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判断。一般考的是离婚。比如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等不下去了,要离婚,那么原告住所地法院管。因为被告找都找不到。。。o(╯□╰)o 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古时候就是死等也不会离。
【一方这样就原告,双方这样就被告】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
注:(3)(4)(5)中的原告是没有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如果双方都被采取强制性措施、被监禁、被注销城镇户口,那么就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
【老娘告不孝子】
三费案件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是可以原告管,也可以被告管。追索赡养费案件,是长辈向晚辈追债,为了让老人家少跑点路,所以允许老人家在自家住所地的法院告状。但法条并没有绝对禁止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所以,这条仅仅是个人性化的举措罢了。同理,抚养费案件(夫妻之间)、抚育费案件(长辈对晚辈之间)也与赡养费案件一样,如果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那么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还是诉讼便宜主义的体现。

8.如果是吕某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在一审中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在二审中提起,法院应如何处理? 

  课后作业:民诉2015第44题(回顾:二审中对于新情况的处理方式)

  相关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9.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张某或吕某申请将B医院列为第三人,法院应否准许?为什么?

  课后作业:民诉2010第46题(回顾: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问题)

10、吕某股票账户内的50万元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什么?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除了另有约定或者法定夫妻特有个人财产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吕某婚前花费20万元买进一只股票,所得股权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吕某的个人财产。买进和抛售股票是一种个人投资行为,吕某在婚后将股票抛出所得利润,符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第1项所称“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系通过交易取得,不属于第26条中的“孳息与自然增值”,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题要点:50万元中,30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剩余20万元构成吕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利润属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含的类型之一。这种收益通过股票交易获得, 不属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排除的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故应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购买股票的20万元本金自始至终属于吕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第二讲 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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