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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7年卷二第7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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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9-11-3 09:52: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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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CD)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98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注:这条就表明可以在“不羁押的状态下”待审)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429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注:这条也表明可以在“不羁押的状态下”待审)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81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注:这条可以放在“前面第71题B选项处”合并记忆)
  
A、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162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课后作业:刑诉2015第27题(回顾A选项: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B、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81条第四款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71条第四款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微微提示1: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于严重妨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性处分。司法拘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然后交由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拘留有两种:(1)证人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情节严重的,法院院长可以决定10日以下的司法拘留;(2)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法院院长可以决定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微微提示2: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具有惩罚性,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      

       微微提示3: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拘留与司法拘留虽然看起来比较轻,却是地道的惩罚措施,刑事拘留看似重,但却没有惩罚性。刑事拘留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再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顺利接受起诉和审判,简言之,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微微提示4:在刑事诉讼法的真题中,如果选项中仅出现“拘留”二字,一般指的是刑事拘留。注意从刑事拘留的角度判断谁有权决定即可。

C、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93条第二款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168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D、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2019版)第574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2019版)第575条 
       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课后作业:刑诉2015第29题(回顾D选项: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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